各临床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分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流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我校制定的临床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分流政策如下:
1. 分流原则:坚持研究生自愿选择的原则。
2. 分流对象与机会: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研究生,学校根据研究生本人意愿给予分流机会,可选择“按专业学位培养”或“按学术学位培养”,分流选择一经确定后不予更改。具体分流机制见《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分流机制》(附件1)。
3. 分流后的培养管理:
(1)一旦申请并批准按学术学位分流培养的研究生,则取消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并由研究生所在的住培基地将其“住培学籍变更情况”按重庆市住培办规定报备。
(2)选择按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应按照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所有规定的培养环节,变更填写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手册,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并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授位要求和标准申请学位。
二、办理分流程序
1. 院系组织所有2018级(含2013级“5+3”硕士研究生)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临床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申请表》(附件2)。
2. 导师、院系审核签字后,院系留存附件2,并汇总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汇总表》(附件3)。
3. 研究生院汇总分流情况并公示确认。
三、后续工作安排
院系按以下要求,完成数据统计,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临床类专硕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根据分流政策做好后续培养管理工作。
1. 2016级(含2011级“5+3”硕士研究生)分流选择“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第7学期是否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2017级(含2012级“5+3”硕士研究生)分流选择“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第5学期是否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 2016、2017、2018级(含2011、2012、2013级“5+3”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硕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
四、材料报送
1. 报送时间:2019年12月13日前。
2. 报送内容:附件3、附件4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
请各临床学院做好临床类专硕研究生分流工作的宣传解释、组织管理和材料报送工作,保证分流工作及后续培养环节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庞才双 刘尚静 电话:68485368
附件:
1.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分流机制
2.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申请表
3.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汇总表
4.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类专硕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汇总表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