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对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临床类专硕研究生实施分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次数:

 

各临床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分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流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我校制定的临床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分流政策如下:

1. 分流原则:坚持研究生自愿选择的原则。

2. 分流对象与机会: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研究生,学校根据研究生本人意愿给予分流机会,可选择“按专业学位培养”或“按学术学位培养”,分流选择一经确定后不予更改。具体分流机制见《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分流机制》(附件1)。

3. 分流后的培养管理:

(1)一旦申请并批准按学术学位分流培养的研究生,则取消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并由研究生所在的住培基地将其“住培学籍变更情况”按重庆市住培办规定报备。

(2)选择按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应按照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所有规定的培养环节,变更填写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手册,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并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授位要求和标准申请学位。

二、办理分流程序

1. 院系组织所有2018级(含20135+3”硕士研究生)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临床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申请表》(附件2)。

2. 导师、院系审核签字后,院系留存附件2,并汇总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汇总表》(附件3)。

3. 研究生院汇总分流情况并公示确认。

三、后续工作安排

院系按以下要求,完成数据统计,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临床类专硕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根据分流政策做好后续培养管理工作。

1. 2016级(含20115+3”硕士研究生)分流选择“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第7学期是否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2017级(含20125+3”硕士研究生)分流选择“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第5学期是否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 201620172018级(含201120122013级“5+3”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硕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

四、材料报送

1. 报送时间:20191213日前。

2. 报送内容:附件3、附件4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

请各临床学院做好临床类专硕研究生分流工作的宣传解释、组织管理和材料报送工作,保证分流工作及后续培养环节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庞才双  刘尚静      电话:68485368

附件:

1.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分流机制

2.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申请表

3.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汇总表

4. 重庆医科大学临床类专硕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情况汇总表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9123

 

  • 附件【附件.rar】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