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

重医大文[2017]2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研究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研究生和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人员,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研究生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理。

在校研究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在考试中违反学校考试纪律,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第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一)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暗号、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8. 交卷后翻阅他人试卷,在考场内或附近高声谈话,影响正常考试的;

9. 纠缠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10.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抄袭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和替人考试的;

6. 故意将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毁损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 干扰考试及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

12. 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1. 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只能重修;

2. 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事实及本人认识,并在院系范围内作公开检讨;

3. 同一学期有两次及以上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对确认作弊的学生,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只能重修;

2.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

3.凡考试作弊的学生,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

4.对确认作弊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作弊学生须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互相交换试卷的;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参与集体作弊者;

6)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7)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者;

8)再次作弊者,或一学期有两次作弊者。

6.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抄袭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威胁、攻击、侮辱、诬陷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4)盗窃试卷者;

5)组织集体作弊者;

6)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作弊者。

第七条 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学位申请资格1~3年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其它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研究生所在院系等相关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二)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等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要求学生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有违规学生及监考老师签名的考场记录表和书面材料及相关物证一并送交所在院系。

(四)院系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时将考场记录表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处理及备案(可报复印件);对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纪律处分的书面报告,经院系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批后,报学校批准。

(五)研究生对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重庆医科大研究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